(2015)郓执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闫先臣与吴书锦、王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先臣,吴书锦,王凤,李文汉,李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闫先臣,职工。被执行人吴书锦,农民。被执行人王凤,农民。被执行人李文汉,农民。被执行人李清山,职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闫先臣与被执行人吴书锦、王凤、李文汉、李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书锦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扣划被执行人吴书锦的银行存款,划拔至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账户,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帐号:16×××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