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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谭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长  卢爱林审判员  倪 明审判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