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谭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长 卢爱林审判员 倪 明审判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