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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XX与吴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XX,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吴义法,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吴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其欲与被告吴义法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林勤富审 判 员  叶绿萱人民陪审员  施茂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