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XX与吴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XX,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吴义法,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吴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其欲与被告吴义法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林勤富审 判 员 叶绿萱人民陪审员 施茂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