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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519号程学传与曹水明,杨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程学传,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曹水明,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杨湛强,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程学传诉曹水明、杨湛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曹水明、杨湛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湛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被执行人曹水明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程学传50043.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5元和案件执行费715.5元,以上合计51304.1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水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直到本案所有款项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5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伙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