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行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审邢建生与原审兰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邢建生,兰西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兰行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邢建生,男,住兰西县原审被告兰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国峰,职务局长。原审原告邢建生与原审被告兰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兰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本案原审送达裁定书程序违法为由,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邢建生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裁定因送达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兰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二、准许原审原告邢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旭审判员 张喜凤审判员 孙继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超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