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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钟建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责人:谢文。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建伟,1989年2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钟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欠款,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