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彦与被告丁柏青、邸晓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彦,丁柏青,邸晓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831号原告:王丽彦,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岳岩,系沈阳市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柏青,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邸晓莉,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王丽彦与被告丁柏青、邸晓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彦及委托代理人岳岩,被告丁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邸晓丽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系大东区东二台子街xx号xxx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丁柏青系大东区东二台子街xx号xxx房屋所有人。被告丁柏青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邸晓莉,2014年3月开始被告邸晓丽入住后其家卫生间、厨房经常漏水造成原告家卫生间、厨房顶经常漏水,棚顶大面积墙皮脱落长霉等情况,原告无数次打扫被告冲掉的大白及脏水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立即维修恢复原状,被告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故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xx号xxx房屋卫生间、厨房漏水维修完好,恢复原状,停止对原告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为小区为老旧小区,墙体长毛现象普遍且没有人负责维修管理,原告主张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于法无据,在承租人邸晓莉承租过程中因用水不慎造成对楼下原告家漏水至墙皮脱落墙面渗水,原承租人邸晓莉已经赔偿原告100元作为房屋维修费用,该维修应该由原告自行负责,厨房、厕所漏水问题因现在无人居住且原告家墙体目前没有发现漏水及渗水状况,如再次出现漏水现象应该由我负责维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大东区东二台子街xxx号xx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丁柏青系大东区东二台子街xxx号xxx房屋所有人,被告邸晓莉系被告丁柏青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在被告邸晓丽租用该涉案房屋期间,原告家共有两处漏点,一处为厕所,一处为厨房,厕所漏水原因为被告家冲水管接口老化造成向下渗水,如将上水阀关闭水箱内不存水,便不会出现漏水现象,现在冲水上水阀处于关闭状态;厨房漏水系被告邸晓丽用水不当,造成下水槽积水所致,被告邸晓丽已于2015年7月12日给原告100元作为维修原告家墙面的维修费,原告同意自行维修。被告邸晓丽已于2015年8月28日从涉案房屋搬出,现涉案房屋无人居住,两处漏水点均无漏水情况。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照片及庭审笔录,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丁柏青房屋厕所上水管老化致原告房屋厕所出现漏水情况,现水箱上水阀关闭原告家不再漏水,厨房漏水点因现无人使用不存在漏水情况,但如继续使用仍会出现漏水情况,存在漏水隐患,被告邸晓丽作为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但已不在涉案房屋居住,被告丁柏青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房屋漏水点进行维修。关于原告家墙面维修问题,因原告与被告邸晓丽就自家房屋墙面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邸晓丽已赔偿原告维修金100元,原告亦同意,因此原告家渗漏墙面应由原告自行维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原告主张经济损失部分未向本院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对自家厕所水箱漏水点及厨房下水槽漏水点进行维修,维修致不再漏水;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柏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