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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笫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举与刘映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笫1032号原告:张举,男,生于1968年12月4日,汉族。被告:刘映全,男,生于1975年7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举与被告刘映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举撤回对被告刘映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举负担。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