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策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策,曾用名肖超,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晓静、张文樑,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策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策驾驶川EDK8**号轿车在江阳区迎晖路路段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往“文轩书店”旁的“精英网城”楼梯间行走,随即停车尾随李某某至“精英网城”楼梯间,在电梯里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抢劫,因李某某呼救,肖策未得逞而逃离现场。凌晨4时许,肖策驾驶该车路经龙马潭区长乐街时,看见被害人朱某某独自行走回家,遂停车尾随朱某某至长乐街二段2号16栋3单元2楼楼道,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朱某某现金40余元、“红米”手机1部。随后,肖策欲进入被害人住处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时,因被害人呼救而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策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策有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身患风湿性舞蹈症等,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策驾驶川EDK8**号轿车在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路段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往“文轩书店”旁边的“精英网城”电梯处行走,随即停车后尾随李某某至“精英网城”电梯处,在电梯里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抢劫,因李某某呼叫,肖策未得逞。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策驾驶该车路经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时,看见被害人朱某某独自一人往一小区行走,随即停车后尾随朱某某至龙马潭区长乐街二段2号16栋3单元2楼楼道,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朱某某现金40余元,红米手机1部。随后,肖策欲进入被害人住处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时,因被害人呼救而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肖策于2015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肖策无异议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鉴定聘请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肖策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李某某辨认肖策笔录、朱某某辨认肖策笔录、肖策辨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黑色红米手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策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策抢劫的红米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策抢劫被害人李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策抢劫二次,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策有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肖策的犯罪情节及认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策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策的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策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40余元。三、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翻翻代理审判员 梅 益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