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志才与故城县民政局、故城县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衡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故城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栓庵,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故城县郑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长东,镇长。上诉人孙志才因确认选举权、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志才上诉称,根据上诉人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情况,本案的案由应为行政不作为争议,不属确认选举权争议。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举报行为明显属行政不作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二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成立,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志才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三项:一、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的选举权;二、依法判决二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南镇村村委会选举违法,并判令重新进行村委会选举;三、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裁定仅针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作出裁定,遗漏了诉讼请求,应当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二、发回故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竞择审判员 孙晓燕审判员 房军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