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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90-1号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仲景路412号。法定代表人:李书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蒋村。法定代表人:李章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296元,减半收取5148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9018元,由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