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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行立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贵生与付水洼村村委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行立初字第9号起诉人张贵生,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2015年9月14日本院收到张贵生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2009年5月,起诉人张贵生针对付水洼村村委会在1991年收取自己挪用建房批示费和用地申请而不“申报”的行为,与不按规定程序拆除自己继承房产,抢占土地而不予补偿的侵权行为以及对付水洼村村委会组织他人通过暴力手段强迫自己与其他建房户签协议的行为等不服,有向城郊乡人民政府申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职责的行为。城郊乡人民政府本应对付水洼村实施的土地违法、侵权行为与土地使用权纠纷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与确权处理决定的,却违背张贵生意志,作出了违背事实的《城郊乡人民政府关于张桂生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侵犯了张贵生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乱作为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而张贵生的诉求中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城郊乡付水洼村张贵生反正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属于其与林州市信访局内部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贵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宜春审判员  边金玲审判员  江文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