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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姑嫂树分理处、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姑嫂树分理处,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99号原告张迪。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姑嫂树分理处,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80号江花苑1栋1单元13层101室。负责人左凯,主任。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环球金融中心57层。法定代表人尹宏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迪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姑嫂树分理处、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迪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405元,由原告张迪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