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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健与被执行人何金生、石焕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健,何金生,石焕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龚健,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何金生,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石焕书,女,1968年11月2号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龚健与被执行人何金生、石焕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