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健与被执行人何金生、石焕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健,何金生,石焕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龚健,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何金生,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石焕书,女,1968年11月2号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龚健与被执行人何金生、石焕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