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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煜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冠日实业有限公司、钱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冠日实业有限公司、钱海荣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0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冠日实业有限公司、钱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