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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洋与顾良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顾良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31-2号原告:王洋,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良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3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王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顾良华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顾良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小区XX幢XXX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保全担保人王学进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区某B区X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胡光月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