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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彭某,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被告廖某,女,1967年3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