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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剑诉何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剑,何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曹剑,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告何杨洋,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剑承担。审 判 长  谢慈云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程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