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建与李兴忠、苏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李兴忠,苏丹,李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刘建,居民。被告李兴忠,居民。被告苏丹,居民。被告李海英,居民。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李兴忠、苏丹因还房贷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年底还清,被告李海英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三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5��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三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李兴忠、苏丹由被告李海英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年底前还清借款人:李兴忠、苏丹担保人:李海英2014年2月20日”。后原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兴忠、苏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李兴忠、苏丹从原告处借款,有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兴忠、苏丹经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兴忠、苏丹归还借���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刘建与被告李兴忠、苏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底,且未约定借款利率,故被告李兴忠、苏丹逾期还款的利息应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李海英为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兴忠、苏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海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