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与于修顺供用水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于修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7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委托代理人孟宪则。被执行人于修顺。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小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水利费572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每日按2‰承担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水利费552元,余款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