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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郭海民、河北德恒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郭海民,河北德恒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志斌,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民。被告:河北德恒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民、河北德恒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观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