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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阳、王欢与陈乾、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孙阳,女,1956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欢,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乾,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行均。申请执行人孙阳、王欢与被执行人陈乾、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82700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64号案终结本���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李嘉林代理审判员谭广森二Ο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