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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苏其黄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其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614号罪犯苏其黄,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其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其黄及其同案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浙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9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苏其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苏其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其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其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苏其黄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罪犯苏其黄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成绩单,入监犯人登记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其黄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苏其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3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喜国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代理审判员  赵世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