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爱青与程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青,程平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张爱青,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第一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程平礼,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青与被告程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青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