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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某、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邵某,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192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告邵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