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于传平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传平,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于传平,男,汉族,44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张亮,男,回族,33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于传平与张亮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查询、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亮所有的价值68920元(标的额68000元+执行费92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