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晶与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675号原告:卢晶,女,汉族。被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哲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晶诉被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晶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