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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他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蒋虎、贺庆菊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蒋虎,贺庆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他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应铁,局长。被执行人蒋虎,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贺庆菊,女,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蒋虎、贺庆菊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蒋虎、贺庆菊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方县征决(2013)2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杨 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