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申请执行梁振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3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1175905-6。负责人:胡惠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淮。被执行人:梁振雷,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振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梁振雷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但均未查获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也提供不了梁振雷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