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70号原告沈某某,男。被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任洪顺,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贵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