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井红与被执行人燕秀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井红,燕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黄井红被执行人:燕秀春申请执行人黄井红与被执行人燕秀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建白民初字第0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05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