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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井红与被执行人燕秀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井红,燕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黄井红被执行人:燕秀春申请执行人黄井红与被执行人燕秀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建白民初字第0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05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