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慧、周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401-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慧,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卫民,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慧、周卫民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慧、周卫民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慧、周卫民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