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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031���原告程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俊 杰人民陪审员 刘 卫 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