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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彭定超诉被告晋江市国民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定超,晋江市国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675号原告彭定超,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国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水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定超诉被告晋江市国民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定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