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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向兴蓉、左宗田、广元市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兴蓉,左宗田,广元市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303号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向兴蓉被执行人:左宗田被执行人:广元市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兴蓉、左宗田、广元市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向兴蓉、左宗田、广元市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680.00元(本金150000.00元、诉讼费800.00元、执行费88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