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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谷庆贺与鲁海霞、贾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庆贺,鲁海霞,贾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647-1号申请执行人谷庆贺,男,汉族,县委干部。被执行人鲁海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现华,男,汉族。谷庆贺与鲁海霞、贾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庆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审理期间查封了鲁海霞、贾现华名下的位于莘县董杜庄镇黑刘家村东头(丈英路西)二层楼房六间及所经营的电动门市部一处,依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车间、机器设备现已逾期。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谷庆贺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鲁海霞、贾现华名下的位于莘县董杜庄镇黑刘家村东头(丈英路西)二层楼房六间及所经营的电动门市部一处,依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车间、机器设备。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莘县莘县董杜庄镇黑刘家村东头(丈英路西)二层楼房六间及所经营的电动门市部一处,依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车间、机器设备。上述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抵偿、租赁、转移证照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