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7-1号原告: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街道大马社区佳联汽配城1号综合楼104,组织机构代码75489943-8。法定代表人:沈玉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正科、翟广山,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勇,系该园负责人。被告: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组织机构代码00306128-X。法定代表人:岳磊,该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顾彬,该镇政府法律顾问。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丁山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6116-7。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吴佩玲、董仲良,该区政府法律顾问。原告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人民陪审员 尹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