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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4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钟一青,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口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阳光大酒店1205房。法定代表人朱久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一青与被执行人海口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4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将位于海口市国兴大道39号泽丰花园地下室42号车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钟一青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口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兴大道39号泽丰花园地下室42号车位(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1672**号)房产及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钟一青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43qyjmc6w59ebetuxu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曾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镜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