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孟芝与被执行人王明礼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女,193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义民头初字0152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9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