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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谢某甲、张昌友等六人开设赌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綦江区。2010年7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琴,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2011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1991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兵哥),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2010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昌友,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昌友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6日、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昌友及其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王琴、严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昌友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在綦江区登瀛周边农村地区,利用空置的地坝、芭蕉林、竹林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被告人谢某甲以每天200元至3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打表,雇请被告人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张昌友为赌场搬运赌具、在赌场周边路口放哨、为前来的参赌人员指路。该赌场以用扑克牌打“同对”的方式赌博,每局下注100元以上,上不封顶,每日参赌人员达三十余人,每日抽头盈利5000元左右。自开设赌场以来,被告人谢某甲从中获利6万余元。二、被告人张昌友盗窃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昌友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千山美林小区肖某家,盗窃现金4500元及手机一部;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昌友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美林小区沈某某家,盗窃黄金手链一根、黄金耳环一对,白色戒指一枚,销赃后获款1300元。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昌友以开设赌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昌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甲认罪态度好,系自首,到案后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有立功情节,且为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大线索,有重大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张昌友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在綦江区文龙街道登瀛周边农村地区,利用地坝、芭蕉林、竹林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被告人谢某甲按每天200元至3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张昌友等人在该赌场工作。李某甲、吴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打表等工作;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张昌友负责为赌场搬运赌具、在赌场周边路口放哨、为前来的参赌人员指、引路等工作。该赌场以用扑克牌打“同对”的方式赌博,每局下注100元以上,上不封顶,庄家每赢一局或闲家以“对子”赢钱时按5%的比例抽头。每日参赌人员达三十余人,每日抽头盈利5000元左右。自开设赌场以来,被告人谢某甲从中获利6万余元。2、被告人张昌友盗窃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昌友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千山美林小区肖某家,盗窃现金4500元及手机等物;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昌友采取翻窗方式进入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美林小区沈某某家,盗窃黄金手链一根、黄金耳环一对,白色戒指一枚,销赃后获款1300元。另查明,2014年10月13日,綦江区古南街道迈斯特酒店发生一起命案。当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其安排了迈斯特酒店命案的死者等人入住迈斯特酒店的情况,提供了死者的身份信息及死者关系人大致情况的相关线索。同时,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规劝同案犯吴某某、李某甲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谢某甲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六万元。又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1月1日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昌友因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指纹比对,发现张昌友的指纹与本案盗窃罪的现场指纹吻合,公安民警遂对张昌友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张昌友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昌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陈某乙、令狐某某、何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游某某、张某某、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廖某某、周某丙、谢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沈某某的陈述,抓获、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犯罪现场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书,发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昌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昌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昌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昌友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昌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昌友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袁某某、陈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出资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李某甲、罗某、袁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昌友系被告人谢某甲聘请的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罗某、陈某甲、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袁某某、张昌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谢某甲认罪态度好,系自首,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甲为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但不属于提供重大线索,不构成重大立功,对其提出的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昌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昌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昌友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八、对被告人谢某甲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梅审 判 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