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诉被告何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何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520号原告王强,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西街24号。被告何红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8号院811号楼24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何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贾若男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慧娟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