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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剑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剑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51号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文浩,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剑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剑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