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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谢某、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谢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徐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传通,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谢某、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传通、被告谢某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车银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2013年农历2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谢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经媒人手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6000元,礼金2000元。端午节礼金1000元,躲伏1000元,中秋礼金1000元,2014年春节期间两次送礼计2000元,合计23000元。后被告要求解除恋爱关系,经媒人多次索要,被告仅退还6000元,余款1700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彩礼17000元。被告谢某辩称,1、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仅收到彩礼6600元;2、被告按风俗也给原告见面礼2000元,看望原告父亲及原告亲属去世花费共2200元;3、被告已退彩礼6000元,双方已和解完毕;4、双方已同居生活且造成被告流产。被告魏某辩称,答辩人没有经手彩礼,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谢某于2013年初经媒人介绍定亲,原告徐某甲给付被告彩礼并与被告谢某有过经济往来。之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发生纠纷,婚约关系不能继续维持,被告谢某退还原告彩礼6000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继续返还17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彩礼款为16000元,被告仅认可在自己家中收到原告彩礼款6600元,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证人徐某乙出庭作证,以证实在被告谢某家中给付彩礼款16000元并经被告谢某母亲清点后收起来;原告还称给付被告谢某见面礼金、节日送礼等计7000元,对此,被告谢某仅认可少部分,被告谢某称给付原告见面礼2000元以及花费2200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媒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谢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原告方为缔结婚约给付被告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婚约财产。原告主张彩礼款16000元,被告仅认可6600元,对此原告申请媒人徐某乙出庭,证实被告谢某及其母亲收到彩礼16000元,该证人证言客观真实,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节日送礼、原被告双方各自主张的见面礼及往来款项,因上述款项均为正常的礼尚往来,不属于婚约彩礼范畴,本院不予处理。鉴于给付彩礼时被告魏某在场,且媒人证实已交由被告魏某,因此应视为二被告共同接收了原告方的彩礼款,被告魏某也应当承担返还责任。鉴于原告与被告谢某之间的婚约关系已解除,二被告对收受原告方的彩礼款应予以适当返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二被告共同返还2800元(16000×55%-6000)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甲彩礼款2800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180元,被告谢某、魏某承担45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