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尹中隶与高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中隶,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尹中隶,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滴道铁路运销科工人,住址鸡西市滴道区同安二委*组,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87********。被执行人高宇,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黑龙江省龙煤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滴道盛和煤矿工人,住址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四委,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79********。尹中隶申请执行高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宇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中隶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高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获知被执行人高宇家属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预交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尹中隶20000.00元赔偿款,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提取了该笔赔偿款,现已经赔偿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尹中隶。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宇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尹中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高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宇已经履行了部分执行款,经过本院查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尹中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尹中隶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尹中隶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