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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丰茂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华丰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58号申请人深圳市华丰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吉华路260号泰昌工业区第一幢三楼。法定代表人吴湘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芳武,住址湖南省浏阳市,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华丰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400051/22000305号华夏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77296.91元,出票日期:2015年4月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3日,收款人:深圳市华丰茂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华丰茂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