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贺某某、贺某甲申请宣告罗某某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广利乡。申请人:贺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广利乡。委托代理人:贺桂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双乐乡,系二申请人之姑姑,广利乡人民政府指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蒋昌权,三台县景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罗某某,女,汉族,住射洪县太乙镇。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贺某某、贺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某失踪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维平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贺某某、贺某某因在校上学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及监护人贺桂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诉称:其父于2007年病故,其母罗某某患上精神病于2007年离家出走。之后便随爷爷生活,爷爷2013年又去世,就随其姑姑生活。因享受民政相关补贴需要,特申请宣告其母罗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贺某某、贺某甲之父贺某乙因病于2007年不幸病故。之后其母因家庭负担过重,患上精神疾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二申请人便随其爷爷生活,2013年二申请人爷爷去世,经广利乡人民政府指定二申请人之姑姑贺某丙为其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经本院公告寻找,期满后仍下落不明。因二申请人办理相关民政补贴需要,于2015年6月起诉来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询问笔录、结婚登记证书等证据经庭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贺某某、贺某甲因其父亲去世,母亲患精神疾病离家出走达二年以上,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二申请人为了自身合法权益需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某失踪。二、被申请人罗某某的财产由二申请人指定监护人贺某丙代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维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乾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