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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合力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合力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常州市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514号原告南京合力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孙重远。委托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博爱路83号。法定代表人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合力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南京合力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