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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绪明与刘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绪明,刘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徐绪明。被告刘宏福。原告徐绪明与被告刘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笛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徐绪明诉称:2014年5月16日,被告刘宏福以其女婿购房欠缺资金为由,找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1分,还款期限二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利息,后被告一直推诿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4500元,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后原告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绪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笛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