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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第三居民组与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第三居民组,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第三居民组,地址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负责人孙立成,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孙财。被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法定代表人苏满意,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第三居民组与被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第三居民组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第三居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第三居民组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第三居民组负担。审 判 长  石 刚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