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锦云与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吴锦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孔志。委托代理人:梁镜悬,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燕,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云,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蓝某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锦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蓝某荟盟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83元,由上诉人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贤汤燕弟 微信公众号“”